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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振中、黄兆娟与方艮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中,黄兆娟,方艮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王振中。原告黄兆娟。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方艮东。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9-11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振中、黄兆娟诉被告方艮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中、黄兆娟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方艮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16时25分,笪某驾驶被告方艮东所有的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0KM+40M处时,与站在机动车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07240.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艮东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被告方艮东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主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未查询到挂车投保记录。根据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16时25分,笪某驾驶苏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0KM+40M处时,与站在机动车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笪某负事故的主��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方艮东所有,被告方艮东雇佣笪某驾车发生该起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医疗费欠费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注销户口证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质证,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被告方艮东不同意,因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方艮东不同意扣除免赔率,认为计免赔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应尽到明确提示、说明及告知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本院认为,被告方艮东提供的商业险保单上未���明投保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载明,未附加不计免赔特约,并且投保单上对投保的险种以及责任免除均以文字方式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方艮东在投保单上签名。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条款约定,事故车辆负主要责任,扣除15%免赔率,商业险条款对免责情形已作加黑处理,可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对投保人生效,故本院对被告方艮东不同意扣除免赔率的主张不予采纳。王某系原告王振中、黄兆娟之子,生前无土地,在淮安市棉花庄镇某学校读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淮安市淮阴区某农村经济服务站共同出具的无土地证明、淮安市棉花庄镇某学校出具的证明及学籍卡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119.2元(医疗费欠费证明)。2、死亡赔偿金34346元/年(江苏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86920元。3、丧葬费28992.5元(原告主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酌定)。上述合计773031.7元。庭审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振中、黄兆娟因王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59018元,由被告方艮东赔偿5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在请示省公司后,再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因省公司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非机动车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20%,由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5119.2元,超出部分657912.5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因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15%免赔率,赔偿447380.5元(657912.5元×80%×85%),合计562499.7元。由被告方艮东赔偿78949.5元(657912.5元×80%×15%)。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方艮东赔偿50000元,本院照准。本案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振中、黄兆娟因其子王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73031.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62499.7元,由被告方艮东赔偿50000元。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赔偿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城北支行王营分理处,帐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三、驳回原告王振中、黄兆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原告预缴1968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在被告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6元(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