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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唐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雷波,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忠,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健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