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唐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雷波,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忠,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健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