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已经自愿和好,故申请撤诉。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