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喻某甲,喻某乙与侯某某,喻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侯某某,喻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喻某甲,女,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喻某乙,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喻某丙,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诉与被告侯某某、喻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喻某甲、喻某乙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甲、喻某乙撤回对被告侯某某、喻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负担。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自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