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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府河市场。法定代表人黄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卫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港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7元(减半收取3518.5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