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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裴美钦,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东营亚泰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张延东,总经理。被上诉人:裴美钦,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洪选。原审第三人:东营亚泰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法定代表人:吴克孟。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各被告均不在广饶县境内,为便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广饶金源铝塑门窗厂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分公司、青岛联众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为华泰.东方威尼斯小区;第八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广饶县境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