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小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X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49号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漆某某,执行董事。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XXXX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XXXX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XX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克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