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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薛超与范学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超,范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薛超。被执行人:范学仁。薛超诉范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范学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陈会芳和范学仁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陈会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范学仁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学仁及其妻陈会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