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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来京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京,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陈来京,无职业。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京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来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来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来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