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刘中武、赵庆丽、华道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中武,男,1968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庆丽,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华道永,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2049号公证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中武、赵庆丽、华道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中武、赵庆丽、华道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中武、赵庆丽、华道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中武、赵庆丽、华道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八万九千二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