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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少军与宋要伍、宋国钦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军,宋要伍,宋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军。被执行人宋要伍。被执行人宋国钦。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需划拨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要伍及妻靳艳玲、宋国钦及妻焦晓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