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谢新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