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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淇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雨,又名郭二孩,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监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雨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文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郭文雨伙同他人到淇县高村瑞丰物流园小区,盗窃楼内电线井内的各类型号电线1677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627元。二、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郭文雨伙同他人到鹤壁市淇滨区民兵训练基地小区,盗窃楼内各类型号电线1500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630元。三、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郭文雨伙同他人到淇县广夏国际城,盗窃楼内各类型号电线1959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8324元。四、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郭文雨伙同他人到淇县海里苑小区,盗窃楼内各类型号电线2976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003元。五、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文雨伙同他人到淇县高村镇瑞丰物流园小区,盗窃楼内电线井内的各类型号电线1530米,经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304元。被告人郭文雨于2014年1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雨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于某某、丁某某、韩某某供述,被害人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饶某某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淇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雨以���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郭文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郭文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文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和利强审 判 员  李 盈人民陪审员  杨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