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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勋建、田建勋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勋建,田建勋,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太行耐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勋建。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时文泊,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新乡市太行耐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泽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田勋建、田建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太行耐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三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勋建认为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田建勋认为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其参加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新乡市太行耐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田勋建、田建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94-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