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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9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国政,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宇,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陆某甲。一审被告陆某乙。上诉人韦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2月4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韦某的委托代理人陆国政、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玲、一审被告陆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田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韦某。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审判员  周百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