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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殿刚与纪玉龙、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35号原告武殿刚。被告纪玉龙。被告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西村。法定代表人田凯。原告武殿刚与被告纪玉龙、天津市妙晟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武殿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殿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殿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770元,以上合计10920元,由原告武殿刚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