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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金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张德华。被告:金标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德华与被告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15日,原告张德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