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德华与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华,金标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张德华。被告:金标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德华与被告金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15日,原告张德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