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江昆、吴军亮、林岳群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吴军亮,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6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12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行为于2014年4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军亮,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9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因赌博行为于2013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吴军亮、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吴军亮、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江某、吴军亮、林某某在位于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新乡菜市场旁边一以“鱼、虾、蟹”方式供他人赌博的赌场负责摇骰子和“吃赔”。该赌场每晚从6时开始至20时许,每晚参赌人员有十多人。2014年12月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吴军亮、林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刘某、付某某、肖某某、邱某某、彭某某(六人均被行政处罚),缴获赌具“鱼、虾、蟹”1副和赌资人民币2591.5元。2014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大池附近抓获被告人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吴军亮、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李某某、刘某、付某某、肖某某、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江某、吴军亮、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某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吴军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江某,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军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