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蓝源东与廖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源东,廖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蓝源东,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远县。。被告廖文云,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源东诉被告廖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蓝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15元,由原告蓝源东负担。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