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世平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平,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7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世平至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工程学院小北门马路对面江苏经贸学院南门公交车站,乘人不备,扒窃被害人王某1外套口袋内的coolpad酷派872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世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扒窃的事实,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世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世平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世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世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慧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