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申请执行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汪洲路。法定代表人龙宇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号金宁国际商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昌华。关于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申请执行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560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对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5年3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又作出(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5476号执行证书,赋予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现因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至今未按上述《补充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湖北仙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560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培为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