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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金永炎与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袁瑞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永炎,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袁瑞珠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永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盛裴。委托代理人夏海波,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瑞珠。上诉人金永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永炎、袁瑞珠系夫妻关系,户籍均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永炎于1996年起在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从事保洁保安工作,双方曾签署劳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自199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该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协议。金永炎在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工作期间与袁瑞珠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XXX号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内的17幢房屋内,金永炎、袁瑞珠入住该房屋未曾办理过手续。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划拨给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作为校舍使用。现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要求收回金永炎、袁瑞珠居住的房屋,金永炎、袁瑞珠以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未解决金永炎退休待遇为由拒不迁出,双方协商未果。故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诉讼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永炎、袁瑞珠立即搬离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XXX号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原审审理中,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提供了宁波市镇海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出具的证明,载明金永炎于2008年5月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20元参加镇海区老年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3月老年居民并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城乡居民享受631元/月。金永炎、袁瑞珠提供了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经济发展科出具的证明,载明金永炎于1969年10月到1989年5月在骆驼街道原贵驷综合厂工作,目前退休生活补助费合计470.90元。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与金永炎签署的劳动协议约定的劳动聘用期限已经届满,金永炎现已不在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工作,金永炎、袁瑞珠居住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的校舍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无证据证明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有将上述房屋交由金永炎、袁瑞珠一直居住的意思表示,金永炎、袁瑞珠继续占用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的校舍缺乏依据,金永炎辩称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曾承诺其继续居住但未提供证据予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金永炎要求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为其解决退休待遇相关事宜,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亦不影响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作为上海市山阴路XXX号房屋的授权使用人行使对房屋的相关权利,故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要求金永炎、袁瑞珠迁出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金永炎、袁瑞珠需另寻住房,法院给予一定的迁出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金永炎、袁瑞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携其物品迁出上海市山阴路XXX号。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金永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虹口区教育系统工作了26年,被上诉人是上诉人最后的工作单位,也是其法定退休待遇的归属单位。校领导多次承诺为上诉人解决退休待遇问题,将上诉人的户口迁回上海。上诉人目前居住的房屋是被上诉人安排的,领导也承诺由上诉人继续居住,只要上诉人解决了退休待遇问题,上诉人就可以迁出系争房屋。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校方为照顾上诉人安排入住系争房屋,但并未承诺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上诉人的退休待遇也并非由校方单方面可以解决的。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袁瑞珠同意上诉人的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金永炎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之间约定的劳动聘用期业已结束,上诉人继续占用系争房屋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授权使用人诉请被上诉人搬离,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考虑到搬迁事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酌情确定搬迁期限亦无不妥。上诉人诉称的退休待遇问题并非本案处理范围,上诉人以此进行抗辩缺乏依据。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金永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