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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秀芝、杜俊委与王书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芝,杜俊委,王书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89号原告:孙秀芝,女,1951���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俊委,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松,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听,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骆东升、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负责人:李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4月7日对原告孙秀芝、杜俊委与被告王书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4页第12行“12.2元”更正为“12.2万元”、第5页第24行“49863.96元”更正为“498630.96元”、第6页第20行“363472.98元”更正为“361472.98元”。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