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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曹安俊与李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4)黄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履行执行款17000元、执行费155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17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55元。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曹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17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2014)黄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杨李静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璟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