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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魏书芹与谭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魏书芹,女,汉族,东营东泰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谭玉庆,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魏书芹与谭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2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叮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