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阮传润与被告潘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传润,潘成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阮传润。被告潘成军。原告阮传润与被告潘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阮传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传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阮传润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