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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阮传润与被告潘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传润,潘成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626号原告阮传润。被告潘成军。原告阮传润与被告潘成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阮传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传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阮传润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