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云生申请执行谭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被申请执行人:谭政本院在执行刘云生申请执行谭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广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