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月友与梁信贤、黄燕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月友,梁信贤,黄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许月友,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梁信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燕芳,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花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花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燕芳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站前路36号915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