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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月友与梁信贤、黄燕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月友,梁信贤,黄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许月友,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梁信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燕芳,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花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燕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花法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黄燕芳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站前路36号915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