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某诉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于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某男。委托代理人温某女。被告寇某男。本院在审理于某诉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