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来玉与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玉,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朱来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刚,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珍,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07668-0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徐锦程,该公司经理。被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97875-5。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法定代表人:郝念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来玉与被告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来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来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来玉撤回对王贵刚、李珍、砀山县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朱来玉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