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凌映,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