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梁付贵诉黄雨田、李林劳务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付贵,黄雨田,李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梁付贵,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黄雨田,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林,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付贵诉被告黄雨田、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付贵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付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付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付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