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莞某公司与梁闯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某公司,梁闯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东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法定代表人张茵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坡,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朱小华,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梁闯某某,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原告东莞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某,被告梁闯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某某,被告于2某,某,岗位为集团IT部MM顾问。为支持被告的发某,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协议》,原告自被某,并为此支付了80000元培训费。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4年5月4日起,被告在未某,连续旷工7天以上。原告按规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按《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必须赔偿未履某。被告离职某,尚有26个月未服务,应当赔偿原告30某。另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的约定,被告提前某,应赔偿原告招聘某。被告自动某、《高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的约定,造成原告很大某。据此,原告请求某、被告支付某、被告支付某、被告承担某。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告公告某,但被告既没某,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没有某。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某、《员工培训协议》。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1日,有原告印章某某某、被告签名某某某某,约定被告参加某,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培训费用80000元,被告承诺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若被告在服某,被告须赔某,等等。原告于庭某。2、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1日,有原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印章某某、被告签名某某某某,约定被告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技术人员,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等等。原告于庭某。3、《东莞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29日,有原告印章某某某、被告签名某某某某,约定被告取得某(期限五年),若因被告原因某,被告须赔某(具体赔偿标准根据被告在原某,等等。原告于庭某。4、自动离职通报。载明被告截止某,给予自动离职处某理。5、考勤表。显示被告最后某、2014年4月30日18时19分办公楼新门岗指纹机出。6、员工综合管理规范节选。规定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可作除名处某理。7、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14]15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载明原告因与某、违约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某、被告支付某、被告支付某。2014年12月1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麻涌仲裁庭裁决:一、确认原告与被某、驳回原告的其某。原告不服某某,于法定期限内起诉。原告于庭某。8、《专业服务协议》。合同双方为原告及思某(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公司),约定思爱普公司愿意通过其员工和第三方合约商就客户获得的软件安装和运行提供软件咨询和专业服务,根据工作说明书提供一名或数名能胜任相应SAP软件安装和实施的顾问,按照工作说明书陈述的服务范围提供服务,SAP咨询服务的主要任务包括SAP培训,等等。原告于庭某。9、发票13张,金额合计7152000元,出票人为思爱普公司,原告于庭某。10、工作记录。载明被告参加某。另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被原告东莞某公司,已办理工商登记。以上事实,有《员工培训协议》、劳动合同、《东莞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自动离职通报、考勤表、员工综合管理规范节选、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14]15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专业服务协议》、发票、工作记录、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已经被原告东莞某公司,因此,本案中原东莞地龙纸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东莞某公司。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14]1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的劳某,双方均未就该项裁决提起起诉,视为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某、《东莞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显示双方约定了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显示被告入职某公司,《专业服务协议》及发票显示思爱普公司向原告提供某,工作记录显示被告参加某,但原告未能某,且庭审中表示不清楚该次培训的具体花费,即原告未能某。原告主张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某、《东莞某公司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附加协议》约定的未履行服务期赔偿金、招聘培训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某公司、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原告东莞某公司,由原告东莞某公司。如不服某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宝珠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