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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君田与李二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君田,李二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汴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范君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二才。委托代理人崔月香。系李二才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范君田因与李二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二才支付所欠工程款7000元整;李二才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范君田支付房屋维修金8000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范君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范君田与李二才就李二才在尉氏县南街村的住宅进行改建施工,口头约定每平方米210元,具体包括大门、西配房改造等。双方一直对工程建筑面积没有进行丈量和计算。2014年8月,工程施工完毕。李二才支付了工程款34600元。范君田认为李二才尚拖欠7000元工程款,李二才对工程建筑面积不予认可,并认为范君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范君田本诉请求李二才支付工程款7000元,李二才反诉请求范君田支付房屋维修金8000元。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范君田、李二才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均没有向法院提出建筑面积鉴定和房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本诉中,范君田、李二才双方仅对建筑工程的每平方米价格进行了约定,对建筑施工面积双方没有进行确认,范君田自行丈量151平方米,李二才不予认可,范君田应当申请专业部门对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丈量确认,范君田经法院释明没有申请鉴定,无法确认实际建筑面积,进而确定工程价款总额,因此,对范君田请求李二才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反诉中,李二才提出房屋质量问题,同样没有提供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部门对房屋质量的鉴定结果和对维修费用的评估结论,因此对李二才的反诉请求,同样不予以支持。范君田、李二才可待具有充分证据后,再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范君田对李二才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李二才对范君田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君田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二才承担。范君田不服,上诉称:1、在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时候范君田按长×宽进行房屋丈量,南屋上下二层42.9平方,西屋上下二层85.8平方,另加老房二楼东头一间22.4平方,总合计151.1平方;2、范君田提供的电话录音能证明范君田向李二才要过剩余的工程款。现李二才仍欠范君田工程款7000元整,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范君田的诉讼请求。李二才辩称: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是210元,但约定应保证房屋质量。范君田称所建房屋是151.1平方是其自己丈量的,李二才不予认可,其丈量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多。另外范君田给李二才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其还应赔偿李二才维修费。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范君田、李二才虽然对建筑工程的每平方米价格进行了约定,但对建筑施工面积双方没有进行确认,范君田自行丈量其为李二才建筑施工面积为151.1平方米,但李二才对此不予认可,且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释明范君田对实际建筑面积又不申请鉴定,故无法确认实际建筑面积,也无法确定工程价款总额。范君田称其为李二才建筑施工面积为151.1平方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范君田请求李二才支付剩余工程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君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琛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