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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台法执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健彬与吴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健彬,吴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台法执字第331-3号申请执行人周健彬,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会市人。被执行人吴永峰,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申请执行人周健彬与被执行人吴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被执行人吴永峰欠申请执行人周健彬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包括本金222501元及利息27499元),定于2012年3月16日前偿还3万元;2012年4月16日前偿还3万元;2012年5月16日前偿还4万元;2012年6月16日前偿还5万元;2012年7月16日前偿还5万元;2012年8月16日前偿还5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5日前履行(2011)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3)江台法执字第605号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吴永峰所有的位于台山市台城台山碧桂园盈翠苑六街2座608房的房屋。但拍卖所得不足于清偿所欠债务,本院经向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台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台山市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江台法执字第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凯辉审判员  梅锐光审判员  陈一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