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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泰明、钟泰文与钟泰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钟泰明,男,汉族,1956年7月1日生。原告:钟泰文,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钟泰成,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泰明,钟泰文与钟泰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泰明,钟泰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泰明、钟泰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75元,实际收取475元,由原告钟泰明、钟泰文承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