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泰明、钟泰文与钟泰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钟泰明,男,汉族,1956年7月1日生。原告:钟泰文,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钟泰成,男,汉族,1958年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泰明,钟泰文与钟泰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泰明,钟泰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泰明、钟泰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75元,实际收取475元,由原告钟泰明、钟泰文承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