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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詹光前、李翠香、詹紫鸿与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光前,李翠香,詹紫鸿,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64号原告詹光前。原告李翠香,系原告詹光前之妻。原告詹紫鸿,系原告詹光前之子。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光前、李翠香、詹紫鸿诉被告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光前、李翠香、詹紫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光前、李翠香、詹紫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