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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龙某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日书记员  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