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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惠凤诉被告孙晓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凤,孙晓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452号原告:赵惠凤,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满族。被告:孙晓光,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惠凤诉被告孙晓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