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43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李翠兴,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某,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