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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全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弟,男,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燕、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全弟到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好又多”超市门口,趁车主曹某进超市购物之机,将其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摩托车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全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全弟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全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全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全弟到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好又多”超市门口,趁车主曹某进超市购物之机,将其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4元。本案由被害人曹某于2015年2月15日14时35分报案而案发。2015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全弟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全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张全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全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全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耿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飞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