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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龙金良,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的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