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龙金良,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的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