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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迭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燕某某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XX,杨XX,赵XX,杨东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迭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迭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XX,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县看守所。被告人杨XX,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县看守所。被告人赵XX,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陇西县。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东X,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县看守所。迭部县人民检察院以迭检刑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预谋后携带假银元、仿古碗、仿古罐,在迭部县电尕镇北大街永祥诊所内,向被害人杨永X出售假银元等,骗取杨永X21100元。之后,四被告人流窜至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洞戈村行骗,向被害人抗XX出售假银元等,骗取抗XX9000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挡获经过,自首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本院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预谋后,驾车携带假银元、仿古碗、陶罐等从甘肃省天水市出发,意欲行骗。2014年11月10日四被告人到达迭部县,入住福鑫宾馆。11月11日9时许,四被告人驾车在迭部县城寻找行骗目标,在发现迭部县电尕镇北大街永祥诊所后,被告人杨东X、燕XX在车内望风接应,被告人赵XX、杨XX携带假银元等物品进入永祥诊所,以看病为由与被害人杨永X搭话,又谎称在工地干活时挖出银元,在诊所内向杨永X出售假银元340个,仿古碗2个,陶罐1个,骗取杨永X21000元。之后,四被告人驾驶小轿车流窜至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洞戈村,以找工人为由进入被害人抗XX家中,与抗XX搭话,尔后谎称干活时挖出银元、古董,向抗XX出售假银元468个,陶罐2个,仿古碗1个,骗取抗XX9000元。当日,被告人燕小文、杨东平在四川省若尔盖县降扎乡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XX、赵XX向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若尔盖县公安局从四被告人处追回赃款9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抗XX;被告人燕XX的亲属代四被告人向迭部县公安局上缴赃款21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永X。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迭部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杨永X的报案材料、达X的报案材料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接报情况以及案件概况。2、迭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了本案发生的地点、案发现场状况。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永X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两个30多岁说天水话男子到其诊所看病。其中一个男子拿出一个塑料袋说在工地干活时挖出很多银元想卖出去,经过商量,其以19000元买了241个“银元”。后来那两个男子又拿出一个塑料袋,里面还有些带黄土的“银元”,大概有七八十个,其又以2000元买下了。其买的东西除了假银元还有像古董的2个碗,1个土黄色的罐子。(2)被害人抗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1日上午其和茸XX、东XXX在家干活时,来了两个外地人,以找人干活为由和其搭话,后来两人拿出旧硬币说,这些东西是挖电杆洞时发现的,都是古董真银元,其以为是真的,商量好价钱后去邻居家借了2000元,又到冻列乡信用社取了7000元,用9000元买了假银元和土罐、碗。4、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对四人2014年11月11日在迭部县城一药店内以看病为由用假银元、土罐对药店店主实施诈骗,并骗得21000元的犯罪事实及在若尔盖县崇尔乡一村庄内以找工人为由用假银元、土罐对一中年妇女实施诈骗,并骗得90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证人证言(1)证人夏XX证明,2014年11月10日晚杨XX等四人在福鑫宾馆登记住宿,次日9时左右退房离开。(2)证人茸XX证明,2014年11月11日中午有两个人到其家中,一个戴着黄色的帽子,另一个戴着灰色的帽子,两人对抗XX说要找人干活,后来又拿出银元要卖,经过商量抗XX买了银元。来卖银元的人拿了一个袋子,袋子里包着一个烂了口的土罐,土罐里有很多银元,和土掺杂在一起。(3)证人白XXX证明,2014年11月11日抗XX借了其2000元,全部是100元面值的。(4)证人东XXX证明,2014年11月11日其和抗XX、茸XX在家里干活,听到有人敲门,茸XX去开门,进来了两个人,一个个子高的戴着一个黄色的安全帽,另外一个戴着黑色的帽子,他们进来后说工地上需要几个工人,后来两个人拿出一些银元说,这些银元是在挖电线杆的时候挖出来的,都是些古董,而且都是些真货,然后抗XX用9000元把假银元买了。(5)证人达X证明,其回家时在大门口遇到两个陌生人从家中出来,回家后问抗XX,抗XX说是挖电杆拉线的民工,然后抗XX把刚买的银子拿给其看,其发现是假银子就报案了。6、提取笔录、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等证明,若尔盖县公安局从抗XX处提取假银元468个、小土罐2个、仿古小碗1个;从燕XX、杨东X处扣押仿古小碗、土罐等物品。迭部县公安局从杨永X处扣押假银元340个、碗2个、陶罐1个。7、指认笔录:经被告人杨XX、赵XX指认,确认迭部县北大街永祥诊所为几人实施诈骗的地点。经被告人杨东X、燕XX指认,确认迭部县北大街德吉招待所对面的公路边为实施诈骗时车辆的停放地点。经被害人抗XX指认,确认其家中门前一堆泥巴处为其被骗地点。经四被告人指认,确认若尔盖县崇尔乡洞戈村村委会旁边的一片空地为实施诈骗时停放车辆的地点。经被告人杨XX、赵XX指认,确认洞戈村003号抗XX家房门前一堆泥巴处为二人实施诈骗的地点。8、辨认笔录:经被害人杨永X辨认,确认赵XX、杨XX就是拿假银元骗取其21000元的人。经被害人抗XX辨认,确认杨XX、赵XX就是2014年11月11日诈骗她的人;燕XX、杨东X就是坐在车上并和她一同取钱的人。9、物证假银元、土碗、陶罐等经四被告人辨认,就是四被告人实施诈骗时所用的作案工具。10、鉴定文书(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川文物鉴定(2014)第043号文物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若尔盖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涉案钱币、罐、钵、碟均为现代制品。(2)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甘衡信(2014)鉴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扣押的340枚银元经鉴别系假银元。(3)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甘衡信(2014)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扣押的仿制的乾隆年间的碗系赝品。(4)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甘衡信(2014)鉴字第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陶罐经鉴别系民间祭奠亡灵所使用的冥器,非赝品,无收藏价值市面购价壹拾元整。11、四川省若尔盖县公安局挡获经过、投案情况说明、接待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1日18时40分该局民警在降扎派出所门将被告人杨东X、燕XX当场抓获;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XX、杨XX,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该局投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燕XX出生于1993年2月16日;被告人杨XX出生于1980年1月5日;被告人赵XX出生于1972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东X出生于1983年3月8日出生;四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发还清单、收条证明,被害人杨永X从迭部县公安局领取被骗的21000元;被害人抗XX从若尔盖县公安局降扎派出所领取被骗的9000元。1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杨永X对被告人赵XX、杨XX、燕XX、杨东X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宽大处理。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XX、杨XX、赵XX、杨东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用假银元等物品骗取他人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庭审核实,四被告人两次诈骗的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对四被告人应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准备犯罪工具、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赵XX、杨XX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在若尔盖县公安局数次供述中均未供述四人在迭部县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与被告人燕XX、杨东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亲属已代四被告人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四被告人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东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假银元、陶罐、仿古小碗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爱军审 判 员  王桂民人民陪审员  尚 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