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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闫文平与刘建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平,刘建刚,付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闫文平,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告刘建刚,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第三人付凯,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文平与被告刘建刚、第三人付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文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文平承担。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城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