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伟、王亦若、王忠印与魏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王亦若、王忠印,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朱伟、王亦若、王忠印。被执行人:魏东。本院在执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朱伟、王亦若、王忠印申请执行魏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