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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展、王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展,王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三环与石化大道交汇处东北角。注册号610112100020194。法定代表人白永伟。委托代理人李教伦,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展,男。被告王帅,男。原告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展、王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展、王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展、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08元,其余240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