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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兰春与黄庆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春,黄庆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马兰春。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春诉被告黄庆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兰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兰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兰春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