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兰春与黄庆芳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春,黄庆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马兰春。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春诉被告黄庆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兰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兰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兰春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