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岫岩金玉银行与于海城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海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9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