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庄某甲、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施某某,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甲,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乙,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