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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庄某甲、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施某某,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甲,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某乙,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