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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燕平与杨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平,杨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王燕平,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胜利镇三叉沟村*组**号,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新华园**号*栋9-1,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被告杨德,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市二郎镇高田村*组**号,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巷**号附2-6,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原告王燕平诉被告杨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平、被告杨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平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寒。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寒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600元,学习和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被告杨德辩称,1、不同意离婚;2、婚生子应当由被告抚养;3、双方并不存在感情不和和分居。原告王燕平、被告杨德均未向法庭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燕平与被告杨德于201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寒。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了解,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两年有余的夫妻生活,彼此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只要双方互敬互爱,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体谅、关心、理解、信任,夫妻双方是可以和睦相处的。由于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燕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燕平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